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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离职是门技术活!”可以悄悄的来,但不可偷偷的走
日期:2020-08-11 浏览
最近又一个焦点进入公众的视角,两名大学生进入一家企业,今年工作六天,在离职的时候被老板要求索赔10万元。道理很简单,在入职的合同中有这项条款规定。

而且老板自信的说:你们可以去告啊,反正这是合同写好的,上面有大家的白纸黑字,一时间,这两位职场小白傻眼了。

解析:

【1】员工和企业房必须签订劳动合同

就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情况来看是对的,因为不签订劳动合同反而涉及违法。

【2】员工有义务知晓劳动合同内容

很多时候往往是劳动合同繁杂无味,很多人不愿意细看就签上了自己的大名,其实这也是对自己不负责任的。

【3】违背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索赔

当然没有这么简单。因为如果这一点被法律化的话,那么任何弱势群体都有可能被不合法的合同所约束。在劳动法里有这样的意向规定,凡是违法的劳动内容、包括不合理的,都不具有法律效应。

【4】两位职场小白无需支付10万赔偿

就两位职场小白的工作资历和所签署的岗位来看,何况只工作了一个礼拜。基本上不存在为公司带来的巨大损失,而且合同的签订是在早期就已经完成的,这代表着这项内容是不合法的,所以是无效的。

【人力资源视角】
但是,有另外一个事项需要我们反思,是不是一个员工讨厌自己的工作岗位就可以随时离开呢?

当然不可以!一般正式员工要向公司提前一个月申请,试用期的员工也应该提前三到七天向公司申请。

假设采取自离的方式,一旦给公司造成重大的损失,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。


转载自《非知名首席人才官》